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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杂志》2023年第3期目录与内容提要。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勇于推进宪法理论和宪法实践创新,推动我国宪法制度的显著优势更好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踏上新征程,我们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宪法的重要论述,更好发挥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内容和鲜明特色。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更好发挥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2022年12月...
宪法上的平等权是指规范自身的平等,不同于其他公法领域的规范实施的平等和民法上的私人之间的平等。我国传统上分析宪法平等权的思路——禁止不合理的差别,存在标准不确定,及“只解决差别、不解决对待”的问题,可以将比例原则适用于宪法平等权分析来弥补上述缺陷。具体来说,用比例原则中的目的正当性、妥当性来分析是否存在不合理的差别,如果规范分类的目的不符合宪法的要求或者虽然区分的目的正当,但现有的区分无法实现区分...
基本权利私人间效力的概念需要澄清,不同层面的意义必须区分。在规范根据意义上肯定直接效力,以强调基本权利的私人间效力不必借道个人—国家关系,在司法援用意义上以间接效力为原则,以强调宪法与民法互补交融,如此便能使直接与间接效力各得其分、相容互补。在中国宪法下,不但应承认客观法意义上的直接效力,还应承认主观权利意义上的直接效力。基本权利在私人间适用时具有与对国家适用时不同的操作框架与规范属性,无需担心对...
西北民族大学法学院自2006年开办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硕士点以来,经过16年的发展,本学科已经发展成以宪法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为核心,集教学、科研为一体,本科生、研究生培养并重的校级重点学科。
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五年,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行使宪法第三章第五节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关于1949年9月召开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的性质、功能和议程,学界已有探讨,但至今没有形成共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兼有统一战线组织和制宪会议的双重性质,这主要是由该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和《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三份文件的性质决定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发挥了统一战线组织、制宪会议和国家最高政权机关三种...
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部门宪法的建构有助于宪法教义学的本土化。我国宪法规范文本的特殊性、合宪性审查制度的推进、合宪性控制学理的积累,都为展开中国部门宪法提供了坚实基础。结合部门法的制度和原理以及相应社会部门的实存基本秩序,分领域地对有关国家目标、基本权利以及国家机构等宪法条款进行综合诠释,以更准确、适宜地解释和适用宪法,是部门宪法建构的基本原理和目的。我国的环境宪法以国家目标条款为主要依托,既汲取了环境法的理论沉淀,又...
生态文明作为一种应对环境危机、全面反思人与自然关系的人类文明新形态,其生产方式和生存模式的形成客观上需要辅以法制手段才能获得有效保障。通过法律的规范和指引实现对人类利用和支配自然行为的限制和约束,使其在不违反自然承载力的范围内合理利用自然,遵从自然规律,从而实现人与环境和谐相处,并最终实现人与自然关系从“对抗”到“和谐”的转变。
针对基本权利国家保护义务的履行,应适用禁止保护不足原则审查立法者采取的保护方案是否达到了宪法要求。禁止保护不足原则与比例原则在结构上不具备对称性,仿照比例原则建构禁止保护不足原则并不可行。无论是否存在基本权利冲突,禁止保护不足原则均只对立法者提出最低保护要求,只要立法者的不作为对被保护人而言具有期待可能性,立法者就不违反禁止保护不足原则。判断期待可能性应综合考量多项因素,并在现代科学和技术认知的基...
基本权利私人间效力的概念需要澄清,不同层面的意义必须区分。在规范根据意义上肯定直接效力,以强调基本权利的私人间效力不必借道个人—国家关系,在司法援用意义上以间接效力为原则,以强调宪法与民法互补交融,如此便能使直接与间接效力各得其分、相容互补。在中国宪法下,不但应承认客观法意义上的直接效力,还应承认主观权利意义上的直接效力。基本权利在私人间适用时具有与对国家适用时不同的操作框架与规范属性,无需担心对...
在检察履职中深化落实全过程人民民主,是指我国检察机关按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要求,在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检察职权、依法实施法律监督活动的过程中,始终贯彻人民民主原则,通过一定的途径和形式让广大人民群众参与检察活动,实现人民主体意志、彰显人民主体地位、维护人民主体权利。在检察实践中落实全过程人民民主,必须注重从制度上构建有效途径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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