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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roughout most of US history, state and local governments have had the primary responsibility for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Richard L. Revesz 2001). However, since the passage of the National Environ...
现代社会,经济与科技的飞速发展带来了大量环境风险。环境风险交流的法制化可以增强环境风险规制的法律效力,搭建起平等理性的环境风险交流平台,消解因环境风险而引发的社会矛盾,提高环境风险规制的行政效能。当前我国在法学领域内对环境风险交流的理论研究存在着不足,在社会实践中相关研究也比较薄弱。环境风险交流机制尚不健全,风险交流碎片化、交流主体不平等、信息不对称、信任基础弱、救济制度缺失等问题突出。在法律框架...
产品与产地的关联性是地理标志的核心要素,其重要性好比独创性之于作品、新颖性之于专利、显著性之于商标,是构建地理标志独立理论的基础。对于关联性要素存在主、客观两种理解,分别构成反不正当竞争等一般法保护和专门法保护的理念基础。主、客观关联性塑造了不同的地理标志概念,其各自构建的地理标志制度在适用产品范围、产地划定、关联性证明、专家审查、监控和保护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差异,体现了地理标志保护公、私权之分野和...
环境保护作为公共事务,需要一种公共治理模式,在公共治理中政府、企业与公民社会团体都不是也不应该是唯一的治理主体。环境协商民主机制是建立环境治理主体良性互动网络治理机制的最佳途径,是突破环境法律制度瓶颈的必然选择,是实现环境公共领域良好治理的重要保障。环境协商民主机制在环境法治中能够并应该发挥“造法”功能,为环境法的理念、原则和制度创新提供合法性基础。环境法治需要依赖环境协商民主机制,通过建立和完善...
快速城市化过程中如何合理分配土地增值收益,是我国当前土地制度深化改革亟需处理的重大问题之一。通过研究土地发展权的知识源流和制度变迁过程,以及其与土地所有权、土地规划管制、征收补偿标准、公共利益(比如耕地保护)等问题之间的关系,可以发现,土地发展权是土地所有权的组成部分,土地规划管制是作为主权者的国家对土地发展权的干预和限制,而非土地发展权的来源。部分土地增值收益返还社会并无不当,因为土地增值的出现...
环境公益诉讼仅是解决环境危机的必要而非充分条件。但在一时难以解决造成环境危机的根源性、整体性、制度性问题的情况下,环境公益诉讼仍是非常重要的。
建议《环境保护法》修订确立生态优先的立法目的,将国家环保政策和战略、政府环保责任、公民环境权等纳入其中。
学者从矫正正义视角作出的研究只能部分解释实践中环境管制标准在侵权法上的效力。以风险控制为视角,环境管制与侵权责任均可视为风险控制的工具,它们分别在不同方面具有各自的功能优势。为充分利用二者的双边优势,环境管制与侵权责任应当保持制度上的合作。当环境管制标准能够达到社会最优标准时,侵权责任将作为“查漏机制”弥补环境管制标准的执行不足。这要求法院充分尊重管制标准,并承认合规抗辩的效力。当环境管制只能设定...
环境群体性事件背后的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是在环保制度中如何选择更有效率的法律规则。卡拉布雷西和梅拉米德提出的分析框架,有助于深入理解环境污染的制度设计。“卡-梅框架”对于法律规则的效率比较,基于事后效率(机会成本)与事前效率(行为激励)的法律经济学标准。同时,不同法律规则的经济效果,最终反映在法益的市场定价之上,对应着不同的市场类型。从效率标准和市场类型出发,可以看到各种现行的和可供选择的环保法律...
分析了2003-2009年基于卫星观测的降水数据CMORPH、 TMPA 3B42 v6、 中国科学院青藏高原研究所的融合数据ITPCAS和基于地面台站的APHRODITE (2003-2007)四套降水数据集在叶尔羌河上游流域的时空分布特征, 并以这四套降水数据为驱动, 利用VIC分布式水文模型对叶尔羌河上游流域的降水径流进行模拟.结果表明: 在空间分布上, 四套降水资料在叶尔羌河上游流域的差异...
步入了“低碳时代”,地方环境立法更是落实两型社会建设必不可少的途径。当前我国地方环境立法存在立法主体单一、缺乏地方性、立法价值诉求上未能避免部门利益化倾向、实施机制上倚重行政手段、地方立法体系上缺乏对生态环境整体性的关照等方面的不足,这是一种行政依赖型环境立法或经济发展主导型环境立法。两型社会建设要求其尽快实现向民生型环境立法转型,以保障“人人”身体健康,实现环境、社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为目的,以...
2008年青岛近海海域突然爆发的浒苔灾害引发了社会各界对于海洋环境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高度关注。这场“浒苔攻坚战”的胜利在很大程度上归功于清理过程中各级部门的通力协作。本文以浒苔事件为切入点,结合我国当前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应急预案及海洋行政管理体制现状,对海洋环境应急管理政府协调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剖析,希望引起相关部门对该问题的重视。
生态损害索赔不仅存在赔偿范围难以确定、缺乏兑现的充分保障等法律和技术上的难题,而且生态损害赔偿的局限性,使得事后救济的思路不能也不应作为保护海洋生态的当出之途。鉴于我国现行法无法有效规制造成海上溢油生态损害的行为,故另辟蹊径,以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理念为指导,探寻海洋生态系统保护的新路径。将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理念及其法律化作为应对海上溢油引起的生态损害法律问题的理论与方法指南,全面分析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理...
《环境保护法》修改很有必要,也很及时,反映了环境保护发展的内在要求,适应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和推进生态文明的时代要求。建议《环境保护法》修改反映环境保护基本理念的进步,明确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对《环境保护法》的法律制度作适当修改,并完善环境法律责任。
矿区生态安全的好坏,不仅危害人们的健康,更制约矿业城市的经济发展。煤炭生产不仅毁坏生态环境,也直接影响矿业城市经济的发展,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生态补偿的公平原则和坚持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次生灾害控制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和完善煤炭城市生态安全与恢复治理的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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